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下達2019年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預算的通知》(財科教〔2019〕30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桂政發〔2016〕19號)、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教〔2013〕153號)、《自治區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資助〔2019〕50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生活補助”)審核和發放程序,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義務教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補助對象和覆蓋范圍
第二條 補助對象。生活補助分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和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家庭經濟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的資助對象是享受民族自治和邊境縣待遇縣的上思縣、東興市、港口區、防城區轄區城鄉義務教育寄宿制學校在校在籍全寄宿學生。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的資助對象是脫貧家庭(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子女、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等四類學生非寄宿生及在公辦學校就讀的烈士子女。
第三條 補助覆蓋范圍。享受邊境縣待遇的上思縣、東興市、港口區、防城區轄區城鄉義務教育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實行100%比例確定。脫貧家庭(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子女、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等四類學生非寄宿生及在公辦學校就讀的烈士子女非寄宿生享受生活補助。
第三章 補助標準與資金分擔
第四條 補助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為小學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為小學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第五條 補助資金分擔。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所需經費,地方財政事權明確為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執行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按以下比例分擔:市屬學校,中央、自治區、市按5:4:1比例分擔;縣屬學校,中央財政、自治區、縣按5:4:1比例分擔。財政部門必須將所分擔的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生活費補助資金足額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予以安排。教育部門要按預算編制要求,將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所需資金列入學校預算。
第六條 因統計時點差異造成實際發放生活補助經費超過自治區核定經費造成經費缺口的,由地方財政予以補足;補助資金若有結余,須結轉下年度繼續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支出。
第七條 各(縣、市)區教育、財政部門可在自治區確定的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補助標準,其所需資金各(縣、市)區財政負責解決。
第四章 審核與公示
第八條 生活補助的基本條件:
(一)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城鄉義務教育寄宿制學校全寄宿學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條件。
經過數據比對核實后,脫貧家庭(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子女、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等四類非寄宿生及在公辦學校就讀的烈士子女非寄宿生全部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補助。
同時,學生資助工作要密切和控輟保學緊密銜接,資助學生信息要與脫貧戶(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在校信息一致,防止因輟學勸返學生動態信息缺失導致的漏資助和延誤資助問題,確保應助盡助。
第九條 學校要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生活補助的審核、公示、發放工作。
第十條 學校應在學校公告欄公布家庭經濟困難全寄宿生生活補助受助學生的信息,包括:學生姓名、班別、宿舍編號、補助標準、發放時間、監督措施和申訴程序。
第十一條 學校應按照《自治區教育廳等8部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教規范〔2019〕13號)要求,對城鄉義務教育階段脫貧家庭(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子女、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等四類非寄宿學生及烈士子女非寄宿生進行困難認定,并填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表1)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受助學生名單審核后須在學校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學校組織受助學生在《20 —20 學年 學期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受助學生銀行卡(存折)登記表》(附表2)簽字確認,并將《防城港市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受助學生信息匯總表》(附表4)上報到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備案。
第五章 資金核撥
第十三條 自治區根據上年度我市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人數于每年春季和秋季開學之前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收到自治區下達預算通知后,各縣(市、區)教育、財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預算分解、下達到所屬學校。
第十四條 中央和自治區專項資金的撥付按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資金發放
第十五條 學校要規范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審批手續。資金發放前填報《20 —20 學年 季學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發放報批表》(附表3)。
第十六條 城鄉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應直接發放至學生本人銀行卡,有條件的縣(市、區)實行統一發放。確實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學生本人銀行卡發放的,經申請人申請,學校主要領導同意,報同級學生資助中心批準后,可以發放至監護人銀行卡。學校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補助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頂或扣減城鄉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
第十七條 建立發放告知制度。各學校通過銀行儲蓄卡(存折)發放生活補助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將發放金額、發放時間等信息在學校公告欄張貼告知受助學生。
第十八條 春季、秋季學期生活補助應分別于當年4 月26日前、10月28日前完成一次性足額發放任務。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教科局、中小學校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其變動情況,填報《20 —20 年 季期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受助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附表5)。對于在未發放生活補助資金前轉學、退學、退出寄宿的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轉學、退學、退出寄宿之日起不再享受該校生活補助,學校應在本學期期末前向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結余資金結轉下一學期繼續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或統籌安排。
第七章 規范管理及政策宣傳
第二十條 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學校要切實做好生活補助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下達文件、生活費補助受助學生基本信息、銀行轉帳憑證、受助學生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公示結果、告知通知等材料的管理工作,按學期裝訂存檔,確保補助資金發放的相關財務資料的準確與完整。
第二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要定期對生活補助資金的撥付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對審核、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情況、簽領發放制度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檢查。教育主管部門設立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并及時處理群眾投訴。對發現存在挪用、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追繳補助資金外,必須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義務教育學校要對生活補助受助學生名單進行規范性的審核、公示、發放、監督等工作。學校要落實專人負責資助工作,并規范管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政策的宣傳工作,學校要設置專門的學生資助政策的宣傳板報或墻報,并長期放在人流量大、比較醒目的位置供學生和家長觀看了解。另外,學??梢酝ㄟ^健康教育課、宣傳欄、知識講座、征文和演講、漫畫比賽、宣傳標語、致家長一封信等多種形式宣傳教育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戶曉。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后期印發的相關管理辦法(細則)不一致的條款,以上級管理辦法(細則)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財政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