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市直、駐東興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桂政發〔2018〕48號)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7項行政許可等事項。對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全市各級有關部門不得再實施,也不得以備案、審查、核準等其他形式變相實施;相關部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自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強宣傳解讀和檢查指導,確保取消到位、監管到位。
附件:東興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共計7項)
2018年11月9日